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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各xian市区的车牌号怎么区分?

现在已经不区分xian市区了,都属于潍坊shi。

潍坊车牌为什么有两个代号?

潍坊市有两种车牌号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地域范围过大,城市车辆变多,导致必xu要增加一个车牌来满足需求,比如鲁G就shi刚开始潍坊使用的车牌号,而鲁V就是后来增加的车牌,you称潍坊市增补车牌号。所yi潍坊shi里的车牌号会有这两种。G牌shiyi前发放的,现在基本都是V。

潍坊各县市区的车牌号怎么区分?

比如;安丘,寿光,高密,诸城,临朐,青州等都挂鲁G00155,G00156,G00157,车牌号五位数zi的,00开头的属于特殊牌号、部门的、或者有关系才能挂。

lug和luv什么区别?

鲁V是潍坊下属县级shi安丘shi专用,没人知道这个,安丘人口比较多,车也比较多,给额外分了个zimu。

  鲁Gshi刚开始使用的,luVshi潍坊增补。鲁G和鲁V都shi潍坊的车牌,luV是山东潍坊市的车牌号,鲁V是潍坊市的增补号。增补号是zhi该地区的号段发放接近饱和后,you启用新的zimu代号。



孝昌县涛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圣商融资合法吗?

我也认识几位在圣商工作的朋友,因为做投资的关系,我自己个人是对圣商模式的见解:融资的方式当然是合法,但标的物的培训机制不一定是合规。在很多时候,针对于上市辅导这一块是他们的强项,在内部调整的同时也是在利用资本运作在将原有标的物变的更漂亮,至少在审核中的优秀。当然,前往现场听过课的企业老板一般是对在“道”的层面认可,但落实到实际的企业本身来说,有一种集群效应出现,不应该是这些企业老板最后真的上市成功,而是他们真正的为课程付费了,仅此而已。

什么样的融资是合法的融资?

资本市场的本质就是资金的融通,只要不是法律或者行业规定不允许的融资行为都属于合法融资,债权融资、股权融资、融资租赁等,走正规流程,不要做私下的民间融资,利用平台放在明面上。

怎样融到的资金才算合法?

一、什么是融到的资金?即融资,是指为支付超过现金的购货款而采取的货币交易手段,或为取得资产而集资所采取的货币手段。从狭义上讲,融资即是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从广义上讲,融资也叫,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到市场上筹措或贷放资金的行为。

二、融到资金方式。一是个人融资包括:向亲友拆借,最为保守的融资途径;消费贷款:利率合理;典当融资:最快一小时挽救资金链;银行无担保信用贷款:“无须担保”可能是幌子;消费公司:利率水平仅低于高利贷;信用卡透支:还款从容;信用卡分期付款:经济实惠;保单质押贷款:远水也能解近渴;存单质押:超短期借款。二是企业融资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银行贷款。按资金性质,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和专项贷款三类。2)股票筹资。股票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没有还本付息的压力等特点,因而筹资风险较小。3)债券融资。企业债券,也称公司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表示发债企业和投资人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4)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是通过融资与融物的结合,兼具与贸易的双重职能,对提高企业的筹资融资效益,推动与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有着十分明显的作用。融资租赁有直接购买租赁、售出后回租以及杠杆租赁。5)海外融资。企业可供利用的海外融资方式包括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国际机构贷款和企业在海外各主要资本市场上的债券、股票融资业务。6)保理公司。国内保理业务指企业将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者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由银行为其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等综合性服务,从而使企业提前获取货款,加快企业的资金周转。保理业务银行的审核点主要在对卖方和债务人的还款能力进行审核。

三、上述融资方式运作过程中,融到资金的合法性认定,需从以下两组对比中寻找答案。

首先看合法集资与非法集资。

合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团体、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向社会公众发行有价证券,或者利用融资租赁、联营、合资、企业集资等方式,在资金市场上筹集所需资金。例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为了设立或者生产、经营的需要发行股票或者债券等集资资金。 ????

而根据《关于取缔非法机构和非法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种类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的相关规定:(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其次,看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民间借贷,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机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借贷自有的人民币、港、澳、台币、外币、或者国库券等有价证券的行为,借贷双方可以约定借款利息,也可以无偿提供借款,对于上述案件,法院一般作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受理。

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管理法规,在社会上吸收不特定的众多人的资金的行为。

??? 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者的相似点是:1)都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偿还借款;2)都起到了一定的资通,即的作用。

??? 那么,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定,需要考虑以下要素:

1.合法的民间借贷,是合法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违反的是国家管理法规,扰乱了国家管理秩序。

2.吸收存款的出借人是否特定化不同。1)合法的民间借贷,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借款人要向特定的人或人群借款。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借款人是向社会公众借款,人数众多,并且属于社会上不特定的群体。对于社会上不特定群体,即公众人数,一般达到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

3.吸收存款的数额。1)民间借贷,一般借款数额不宜过高,在司法实践中,合法的民间借贷数额也有达到几十万、上百万,甚至上千万,单纯就数额而言,不能完全区分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于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达到上述标准的,在数额上,就达到了被追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责任标准。但如果吸收的数额很小,数额小于上述最低标准要求,不以犯罪论。

怎么融资比较快?

好的项目不缺钱,缺钱的一定不是好项目。

所以,与其研究怎么融资比较快,不如研究一下如何打造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真正好的创业公司,不需要出去谈这个天使,谈那个机构,反而是投资和创投机构拿着钱找你入股。

所以,很多时候,创业者把投融资的逻辑本末倒置了。多花心思在企业产品打磨和团队上,这样才能赢得客户和市场,然后投资方自然就会来找你。

欲速则不达。慢,就是快。

公司内部融资是否合法?

半年之内35%,严重不靠谱

怎么融资才算合法?

第一种是基金组织,手段就是假股暗贷。所谓假股暗贷顾名思义就是投资方以入股的方式对项目进行投资但实际并不参与项目的管理。到了一定的时间就从项目中撤股。这种方式多为国外基金所采用。缺点是操作周期较长,而且要改变公司的股东结构甚至要改变公司的性质。国外基金比较多,所以以这种方式投资的话国内公司的性质就要改为中外合资。 第二种融资方式是银行承兑。投资方将一定的金额比如一亿打到项目方的公司帐户上,然后当即要求银行开出一亿元的银行承兑出来。投资方将银行承兑拿走。这种融资的方式对投资方大大的有利,因为他实际上把一亿元变做几次来用。他可以拿那一亿元的银行承兑到其他的地方的银行再贴一亿元出来。起码能够贴现80%。但问题是公司帐户上有一亿元银行能否开出一亿元的承兑。很可能只有开出80%到90%的银行承兑出来。就是开出100%的银行承兑出来,那公司帐户上的资金银行允许你用多少还是问题。这就要看公司的级别和跟银行的关系了。另外承兑的最大的一个缺点就是根据国家的规定,银行承兑最多只能开12个月的。现在大部分地方都只能开6个月的。也就是每6个月或1年你就必须续签一次。用款时间长的话很麻烦。 第三种融资的方式是直存款。这个是最难操作的融资方式。因为做直存款本身是违反银行的规定的,必须企业跟银行的关系特别好才行。由投资方到项目方指定银行开一个帐户,将指定金额存进自己的帐户。然后跟银行签定一个协议。承诺该笔钱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挪用。银行根据这个金额给项目方小于等于同等金额的贷款。注:这里的承诺不是对银行进行质押。是不同意拿这笔钱进行质押的。同意质押的是另一种融资方式叫做大额质押存款。当然,那种融资方式也有其违反银行规定的地方。就是需要银行签一个保证到期前30天收款平仓的承诺书。实际上他拿到这个东西之后可以拿到其他地方的银行进行再贷款的。 第五种融资的方式(第四种是大额质押存款)是银行信用证。国家有政策对于全球性的商业银行如花旗等开出的同意给企业融资的银行信用证视同于企业帐户上已经有了同等金额的存款。过去很多企业用这个银行信用证进行圈钱。所以现在国家的政策进行了稍许的变动,国内的企业现在很难再用这种办法进行融资了。只有国外独资和中外合资的企业才可以。所以国内企业想要用这种方法进行融资的话首先必须改变企业的性质。 第六种融资的方式是委托贷款。所谓委托贷款就是投资方在银行为项目方设立一个专款帐户,然后把钱打到专款帐户里面,委托银行放款给项目方。这个是比较好操作的一种融资形式。通常对项目的审查不是很严格,要求银行作出向项目方负责每年代收利息和追还本金的承诺书。当然,不还本的只需要承诺每年代收利息。 第七种融资方式是直通款。所谓直通款就是直接投资。这个对项目的审查很严格往往要求固定资产的抵押或银行担保。利息也相对较高。多为短期。个人所接触的最低的是年息18。一般都在20以上。 第八种融资方式就是对冲资金。现在市面上有一种不还本不付息的委托贷款就是典型的对冲资金。

如何规避非法融资?

非法集资主要是利用很多人的贪婪,集资着给人很高的利息回报率,或是画一个很大的饼,当你贪婪时,你就中招了,甚至很多携款潜逃的,害的很多人竹篮打水一场空,不光没吃饭肉,还损失惨重!所以保持平常心态,不贪婪就不会上当!

常见的企业融资方法有哪些?

目前利率上涨,无论对于企业还是个人融资都是一个大难题。

就公司融资而言,一般分为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内部融资主要指内部成员融资,涉及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公益金、未分配利润、折旧资金积累等。而外部融资包含了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间接融资一般指银行贷款等,直接融资则是权益类模式如发新股票和债券、还有一类是政策性融资,如政策性银行、国家支持的产业补贴等。

值得提的是内源性直接债务融资是在非正式安排下发生的,也即人们讲的“民间融资”。这种融资方式常被人们指责为“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这就严重抑制了“民间融资”的发展。

而发行股票和债券,要求企业财务相对比较规范,一般中小企业往往达不到这个标准,所谓望梅止渴。

还有一些适合中小企业的简单融资模式:

1、贸易型融资。也就是说你并不是真的去做贸易专区商品买卖差价,比如你做进口贸易,开立的信用证是90天,货物到港后你可以快速卖出货物,比如20天,这样你就可以无偿占有70天资金使用权,变相的融资了。

2、你可以开一个P2P网络融资平台,但现在监管比较严、需要到当地办办理许可证。

3、你可以 做跨境的“内保外贷”,进行国际化融资模式,目前广东的企业由于特殊的地理环境在香港融资也是比较普遍的。

再扩展一下思路,从类和模式可以有以下的总结模式:

类融资模式:商业保理 、融资租赁 、典当 、小额贷款公司 、私募股权基金 、股权众筹 、股权质押 、动产浮动抵押 、仓单抵押 、保单质押贷款;

融资模式:银行贷款 、信托贷款 、银行承兑汇票 、信用证 、内保外贷 、公司债 、租赁 、银行保理 、存单质押 、企业债 、优先股、资产证券化 、上市公司 、新三板企业 、商业承兑汇票 、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 、福费廷(买断) 、贸易融资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 、上海自贸区跨境人民币境外借款。

总而言之、言而总之,企业经营好就容易融资,企业经营差就很难融资,根本是企业的经营效益、可抵押资产规模以及无诉讼的良好信用。

现在的一些企业都缺钱。尤其是小微企业,有哪些快速融资的好办法?(指的是合法操作)?

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各机构普惠政策,通过银行授信,拿到一定合理的资金需求。

2,通过创业创新类基金公司,拿到一定所需的周转资金。

3,通过货品,订单,应付款等动产质押融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公司等方式获得融资。

4,通过质押股权,品牌商标质押,个人信用担保等方式,获得融资。

5,通过稀释股权,或者是质押股权回购等方式,获得中长期,或者是短期经营周转资金。

你是怎么融资的?有哪些融资方式?你认为最好的融资方式是什么?

谢谢邀请,我是创业者,40岁才开始创业,目前也在启动融资,头条上有很多的创业者,也有很多在融资,大家都比较避讳谈这个问题,有这样那样的顾虑,我没有,所以我谈谈我的看法:

一、融资思想:“融资也是生意,是一种交换”

很多创业者要么就高看资金,要么就低看资金,这都不对,有人愿意投资你,那是因为看好你项目的未来价值,希望从你这里挣到更多,不然你再怎么放低自己,他也不会投资你,所以这个本质就是一种交换,你想明白了这点就好了。所以如果以后你遇到投资人,你只管问他,对你的项目还有哪里不放心就好了,不用在意其他的。他不放心财务,你就让他监管,要知道你和他都是靠市场去赚钱,不是你去挣他的钱,他来挣你的钱,是你们合伙搞项目挣钱。

先讲思想,这是定海神针。

二、草根创业初期的融资,第一轮先从自己开始

你自己都舍不得投入,你让别人投入,你当别人傻吗?很多人会说,那个谁谁谁就自己没有投入的,其实你要真有洞察力,你去仔细分析下,那些拿个PPT就让别人投钱的人,他们的无形资产是什么级别的,你以为那不是钱呐?如果你是草根,最早期的融资一定是靠自己拿出来。因为你没有别的资产,只有真金白银了。

三、第二轮从自己团队开始

项目开始有起色,实现现金流平衡的时候,就要开始组建更大的团队,这个时候要从自己团队开始融资了,因为现金流已经平衡了,亏是不会亏了,更多资金进来是为了扩大规模,创造盈利了,这个时候团队成员是愿意融资进来的。在团队成员资金进来后,再启动对外的项目融资。这样就比较容易了。我说容易不是说容易融到资,而是对创业团队来讲,在思想上会比较轻松,跟投资方的洽谈也会比较顺利,因为投资方的资金进来就是来做大规模的,他几乎处于“零”风险状态了,对赌条款这些也不会太离谱,你对投资方的资金分批进入也不会太在意,这就让自己处于一种游刃有余的地步了。

四、第三轮开始找投资机构进行融资:

投资机构进入你的阵营,后续融资基本不用自己去操心了,因为他们都是行家,他们会去安排的,只要企业本身是盈利的,后续就变得顺理成章很多了,这样你就可以和你的团队安心去做大你们的事业了,中途即使有问题出现,也不会有什么大问题。

我就是这么融资的,我认为最好的融资方式就是这种吧,当然也许我做的是服务行业,没有太多的固定资产投入,加上我很清楚我的草根身份,一直比较节俭,严控公司的支出,再加上我们目前从事的项目也是新兴的服务行业,我们的团队成员,都是经过筛选磨合以后才走到一起,所以一切还算顺利,今年也会走上新的台阶。

人一辈子追求自由,生意人一辈子追求游刃有余,融资也是一种交换,结识真正的投资人,受益终身,但是物以类聚人以群分,如果创业者本身就是急功近利的,那么他遇到的投资人可能也是急功近利的,他的事业也是急功近利的,创业是为了成就更有价值的人生,而不是为了昙花一现。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创业者融资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谢谢邀请!

创业融资,并非一朝一夕之事,从起始的寻找投资人,到最后完成融资,或许历时良久,创业者在关注能否拿到资金的同时,还需要谨慎保护切身的利益。

在融资的不同阶段,关注点有所不同:

1、投送商业计划书

在融资初始,很创业者都设法向尽可能的多的投资人递送BP(商业计划书),似乎多一个投资人看到,就多一丝成功的机会。

其实不然,创业者找投资人的过程,其实和求职者找单位一个道理,如果求职者不清楚自己的意向行业和意向单位(意向职位),只是选择海投的方式寻找工作机会,成功率肯定是不高的。同样,创业者如果只是盲目向任何可能的投资人递送BP,同样也难以获得成功,反而会影响融资效率。

而且,如果盲目递送,那么你的BP在各大微信/QQ群被四处传播就难以避免了。

如果,商业计划书涉及项目的核心因素,如此大范围的传播,负面效应可见一斑。

建议:有选择性的投递BP,必要的时候某些特殊内容不在BP上体现,而是在投资人沟通环节再呈送详版商业计划书。

2、投资沟通

通过递送商业计划书或者其他方式,获得了与投资人面谈,甚至拿到了TS,这是好事,但不要高兴太早,原因很简单:即使拿到了TS,也不意味着就成功融资,TS的违约率向来居高不下。

投资沟通的环节,是双向选择的过程,创业者需要同时考量对方是否适合本企业,要知道并不是所有的钱都能拿的,有些钱会很烫手,甚至会烧死创业企业。

建议:

(1)沟通的过程中自然是需要开诚布公,相互隐瞒会降低融资效率,甚至造成负面的影响(除非本身的目的就是为了To VC);

(2)至少去一次投资机构单位所在地(能去总部最好),那些推三阻四不同意创业者上门的机构肯定有猫腻;

(3)TS中约定的排他期不要太长,过长的排他期可能会导致创业者丧失选择其他投资机构错失融资的机会;

3、签署投资协议

走到了这个环节,应该说,融资成功了一大半,但不意味着就没有意外,投资人放鸽子的情况也屡见不鲜,而且在签署投资协议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避免踩坑。

建议:

(1)投资协议条款,最好请专业的律师帮忙参考(这个钱省不得);

(2)不要轻易承诺过多的义务,特别是对赌条款,一不小心创业者就什么也不剩。另外,像一票否决权等直接干涉创业公司经营的权利能不出让就最好保留,避免后期投资人对公司的经营指手画脚。

个人看法,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还望指正!好读书不求甚解,尤喜武侠、推理,欢迎朋友们相互交流学习。

如何融资?

创业公司的每个轮次之间,没有什么非黑即白的界限,但还是有一些业内通行的分法的。

一般来说,当创业团队还只有一两个人,只有idea的时候,主要是跟种子轮或者天使轮的投资人聊,天使轮主要是以时间来界定,通常都是200万——500万人民币,占股10%-20%左右。

当产品有雏形,哪怕不是很完整,再去跟投资人聊,属于A轮,即公司的第一次融资,之后的B、C、D轮这么顺下来。但是还有一种情况,创业公司刚刚做完一轮融资之后,很快又有新的投资者想进来,价钱还是按照上一轮的估值,或者估值整体相差不大,被投公司更喜欢用N+轮的说法来进行公布。因为每一轮的估值都代表了公司的营收和成长情况,所有人都希望下一轮比上一轮的估值更高,对寻求财务回报的投资方来说也是如此。

每一轮融资当中,创业公司出让的股份应该都不超过30%,具体的浮动范围得看所在行业对资本的依赖程度。每进行一次融资,创业公司和投资方的股份都要被稀释,如果出让股份超过30%,没过几轮,创始团队的话语权就会越来越小。

创业公司能走到C轮或者D轮之后,公司估值就应该不低了。投资人结构通常会比较复杂,尤其是会有一些PE阶段的投资人,除非经营失败(这种情况并不少见),如果想要寻求财务退出,选择一般就是IPO或者并购。

内容来源:红点创投 CFO Nancy (公众号ID:RedpointVentures)

有一个好的创业想法,去哪里才能获得融资呢?

本人确没有创业的经历,也就谈不上有经验可分享。不过我倒知道几个成功的例子。起初他们大多是白手起家,启动资金有这么几个渠道,一是抵押贷款,二是变卖财产,三是高回报借款,四是吸收股金。这些都是老生常谈,但不违法。至于其它手段,可以说花样百出,可惜本人一样也不会。聊作引玉之砖。

如何辨别非法集资与合法集资?

非法集资,通俗而言,就是指通过非法的方式进行募资。

第一,非法与合法的区别是什么?

有人认为,只要发生兑付危机,就是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罪),这种理解是错误的。认定非法集资的关键只有一个,就是募资行为的合法性,而不是看其是否兑付。募资行为违法,即便成功兑付,也会涉嫌非法集资;反过来,募资行为合法,即便出现兑付危机,也不能定性为非法集资。

合法融资的方式有很多种,向银行贷款,民间借贷,股权众筹等等,如果单单谈概念,太肤浅表层,关键问题是,因为为什么这些方式合法,为什么有的却是非法的,必须从募资行为的一些关键特点出发来谈。这里面既包括企业的直接融资,也包括相关管理机构的代客理财,都有可能合法集资,也有可能非法集资。

非法吸收公众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犯罪的最典型和最基础的罪名)最重要的四个特点:针对不特定对象集资、面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保本付息、不具有合法的资质或者许可,这四个特点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四个特点,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社会性、公开性、利诱性、非法性”。

第二,非法集资的第一个关键特点就是面向不特定对象、公众集资。

企业向银行贷款是不是非法集资?

以企业向银行贷款为例,企业向银行借款,其融资的对象,只有一个,就是银行,即便是一家企业很多家银行贷款,数量也很难达到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量(30人以上)。而且,即便某家企业真的向超过30家银行或者机构借款,也不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因为这些银行都是特定的机构,属于特定对象,而不是非法集资所要求的面向“公众”的集资,即,银行不是公众。

所以,企业向银行或类似机构融资,肯定不会构成非法集资,这里包括了企业向银行的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或者信用证贷款、承兑汇票贷款等等,模式多样,但是关键点是,放款方式特定,也就是银行。

第三,那么更进一步的讨论一个问题,到底什么集资属于面向公众集资?

答案是银行。

银行就是典型的、标准的、完全意义的面向公众融资、集资。我们大多数人都是银行储户,银行面向面向社会公开吸收存款,我们就是典型意义上的不特定的公众。

但是为什么银行不算非法集资?从业务模式上看案,银行完美的符合社会性、公开性、利诱性的特点,这三个特点,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最显著的前三个特点,但是,银行不符合前面所讲的第四个特点,也就是不具有“非法性”。

因为银行是国家唯一认可的,可以面向公众宣传、针对不特定的公众集资,还可以承诺保本付息(也就是约定利率)的机构,而且,他还是典型的资金池运营模式。不具有非法性,意味着银行拥有面向公众吸收存款,也就是集资的专门牌照,有牌照,就是合法的集资。

反过来,我们可以这么说,所有的非法集资行为,都是没有拿到银行业牌照,却做着和银行类似业务的集资行为,通俗而言,就是抢了银行的生意。

第四,公司发债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对于一家企业而言,还有一种融资模式也很普遍,就是公司发债,包括企业债或者公司债。从集资角度热压,企业发债有两种模式,一种非公开发债,一种则是公开发债。

如果是非公开发债,也就是发行私募债,一般是通过全国或地方性的交易所备案发行,其非公开的特定,就注定了其不会面向公众,就与非法集资有天然的界限,但是,非法集资的风险往往就会出在这种问题上。

公司非公开发行私募债与非法集资的关系

私募债的特点,第一,会有人数限制,发行、转让及持有账户合计限定为不超过200个;第二,会有合格投资者审查,也就是有起投点限制;第三,既然是债权,其提供的就是一种借贷关系,也就是说,其明确的约定了保本付息;第四,其不能面向社会公开宣传。但是,如果私募债发行中,突破了人数限制,忽视合格投资者审查,把起投点降低,导致投资人数远远超过了200人,加之其本身就天然的保本付息产品,就可能会涉嫌非法集资问题。

类似的认定方法,也可以适用于私募基金的集资行为和信托基金的发行行为,他们都是面向特定的、合格的投资者的融资行为,投资门槛很高,普通的公众根本没有机会投资,因此会与非法集资有着天然的界限和区别,如果发生类似机构被指控非法集资犯罪,警方或者法官核查的重点,是其是否突破了合格投资者的门槛和人数限制,这些才是定罪量刑的重点,而不是说只要发生兑付危机、资金链断裂就属于非法集资。

公司公开发行债券与非法集资的关系

而对于公开方式发行债权的公司而言,其发行流程就不仅仅是备案,而是需要获得证监会的许可才能发债。因为所谓的公开发行,就是直接的面向公众集资,而债券本身,是明确的承诺保本付息的,因此,企业公开发行债券,类似于银行,符合公开性,社会性,利诱性的特点,但是因为获得了证监会的许可,因此不符合“非法性”的特点,因此,如果企业是合法合规的面向公众发行债券(在我国就是上市公司发债,特别是房地产企业比较多),就属于合法的融资;但是,如果绕过证监会,比如某些企业就直接面向不特定的公众发行债券,这种行为,就是典型的非法集资行为,触犯的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罪。

第五,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关系

其实民间借贷与前文所述的企业发债类似,民间借贷存在于人类社会发展几千年之久,我国法律允许民间借贷行为的存在,同时民间借贷双方也可以约定合法的利息,法律对此也予以保护。可以说,利息,是民间借贷存在于人类历史这么长久的根本原因。

而借贷双方的利息约定,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利诱性”特点完全相符合,也就是说,大多数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他们都会承诺保本付息。这也是为何许多民间借贷行为被指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许多当事人却浑然不觉。

民间借贷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保本承诺不是辩护重点

所以在司法实务中,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重点并不是对“利诱性”“是否承诺保本付息”的辩护。

因为多数的民间借贷,双方都会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在案证据中可能也会有借条、借据、银行流水、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借款人的陈述等等对“保本付息”这一事实进行证明。

所以,对于该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辩护的重点应该放在是否公开宣传和是否针对不特定对象集资上。在司法实务中,经常会遇到类似的情况,当事人如果仅仅向亲友借款,承诺高息,但是由于其没有公开宣传,因此其不构成面向公众吸收存款。

因此在该案件中就要特别注意资源和出借人的关系,相互之间是否认识?在何时认识?相关的事实可以在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和出借人的讯问笔录、询问笔录中有相关反映。此问题经常会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另外,要证明,借款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需要证明,其使用公开宣传的方式。因为如果行为人使用公开宣传的方式集资,即便袭击的对象并没有,覆盖到不特定的公众,都是其认识的亲友向其借款,但是也会被认定为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集资,因此从控方的角度而言,公诉人还需要,证明集资人使用,网络短信,电话,传单等方式,公开其集资的需求。比如在该类线下型民间借贷型的案件中,公诉人往往会指控集资人使用口口相传的方法,散布其集资需求,所谓的口口相传,就是指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此种情形不同于常规思维中的公开宣传(比如大量问题 p2p 平台,被指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罪时,其公开宣传方式就是典型的网络宣传),根据2014年《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知集资信息在社会中流传而予以放任也会被认定为一种公开宣传的方式。

因此,该类案件中,如果行为人借款数额虽然较大,但是仅仅向几人借款,且与借款对象都有一定的社交关系基础,行为人的借款方式是一对一通过电话或当面的民间借贷典型模式,因此行为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作者: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曾杰,广强律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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